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公诉刑诉〔2019〕564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1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8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甲驾驶贵C5****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乘客田景海从余庆往湄潭县方向行驶,行驶至湄黄线17KM+400M处(小地名梨树坳)时,其所驾驶车辆与右侧相向行驶由王致华驾驶的贵CE****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冯某甲、田景海受伤,后田景海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湄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冯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8年10月26日,经四川正泰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冯某甲患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智能损害、人格改变),目前无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知情文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冯某乙、李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遵义环模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川正泰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贵忠
2019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号,其母亲联系
电话15185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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