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号**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财保)。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1时,被告人冯某甲在万州区百安坝“碧水蓝天”小区张某某家吃饭、喝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未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渝FF****,已注销),搭乘其妻子易某某及儿子冯某乙从“碧水蓝天”小区出发,经千口岩、万川大道、纵二路,行驶约1公里至安居路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冯某甲的呼气中乙醇含量为108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医院抽取静脉血样备检。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8.9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冯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检测报告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照片、抓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渝东司鉴中心[2019]乙醇检字第1148号)。
5.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余继清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在重庆市万州区**路**号**栋**候审,联系电话1868091****。
2.侦查卷宗2册,补充证据7页,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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