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266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镇**路**号附**号,现住重庆市巴南区**镇**公租房**组团**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甲酒后驾驶渝DO****小型轿车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新科城市广场路段出发,经东城大道行驶至**镇**公租房**组团车库,因无法找到停车位与物业人员发生纠纷。界石派出所民警在出警处置纠纷时,发现冯某甲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两次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分别为167mg/100ml、175mg/100ml。尔后,民警将冯某甲带至界石镇中心卫生院抽血送检。经重庆市法医验伤所鉴定,冯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4.2mg/100mL。
被告人冯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冯某乙、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晓晴
2020年6月28日
附:1.被告人冯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30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