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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变造身份证件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号。被告人冯某甲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冯某甲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蒋理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甲因犯交通肇事罪(逃逸)被判处刑罚,驾驶证被永久吊销。2018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冯某甲在睢宁县**镇**村捡到本村村民冯某乙准驾车型为C1M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通过自行变换驾驶证上照片的方式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用于其日常驾驶机动车。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冯某甲被睢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冯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睢宁县公安局扣押的驾驶证等物证;

2.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睢宁县公安局暂扣款凭证等书证;

3.被告人冯某甲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利用他人驾驶证进行变造并予以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冯某甲有刑事处罚前科,此次犯罪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冯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一心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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