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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合同诈骗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8〕4794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8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8年3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陈志权,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2018年9月21日、2018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开始,被告人冯某甲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谭某某,谎称自己是广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员,以月息8%至10%的高息回报游说被害人谭某某签订虚假的融资担保服务协议四份,骗取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2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冯某甲无力偿还被害人的本息,其母陈某某于2013年4月代偿还被害人谭某某12万元;2012年初,被告人冯某甲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余某某后,以同样手法与被害人余某某签订虚假的融资担保服务协议多份,骗取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6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冯某甲无力偿还本息,其母陈某某代其偿还被害人余某某46.5万元。

2016年7月开始,被告人冯某甲伪造一份由广州市**物业管理公司和**酒业的虚假采购合同和一份**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的股权收购协议书,以虚假的股权收购协议书作为担保,骗取被害人冯某乙的信任,陆续与被害人冯某乙签订合作协议与佣金协议。诱骗被害人投资,至案发时,骗取被害人冯某乙人民币27万元。

2017年6、7月期间,被告人冯某甲在认识被害人何某某之后,称其姨妈为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副行长、其表哥为**行广东分行下属机构广州市**物业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头衔,骗取被害人何某某的信任,以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需采购酒水,其可以通过关系拿到该份合同,并由其提供酒水进货渠道,由被害人何某某出资购入拟供应银行从中赚取差价为名,相继从2017年8月至案发,骗取被害人何某某出资。期间为骗取被害人何某某的信任,被告人冯某甲并虚拟一份由中国**银行、广州市**物业管理公司、**酒业三方的虚假采购合同以及和被害人何某某的合作合同、佣金合同等。诱骗被害人何某某陆续投资,至案发时,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16863452元,期间返还人民币8886885元,共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7976567元用于挥霍和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健忠

2018年12月13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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