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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合同诈骗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202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农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执行。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甲于2019年12月1日将其爷爷冯某乙位于北林区**路**小区**座**单元**室的房屋,以每年6500元的租金出租给韩某某、刘某某夫妇,并交付使用,租期至2021年11月30日。2020年3月,被告人冯某甲在58同城网站发布该房屋租赁信息,于2020年3月20日,将该房屋出租给赵某某,骗取租金、押金、网费共计人民币7300元 ;又于2020 年3月22日,将该房屋出租给白某某,骗取租金、押金共计人民币8000 元;同日又将该房屋出租给陈某某,骗取租金、押金共计人民币7500元。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冯某甲与被害人任某某签订农用车租赁合同,租用被害人恒泰奔野454 拖拉机及车斗,并于当日以2 万元的价格卖给许某某,经绥化市北林区发改局价格认定组认定,该车及车斗价值人民币30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甲的近亲属已对4名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冯某甲于2020年6月5日被被害人任某某扭送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租房协议、查档证明、农用车租赁合同、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刘某某、冯某乙、关某某、许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杨某甲、杨某乙8人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白某某、赵某某、任某某陈述;

4.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有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冯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晓红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甲现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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