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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妨害公务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65********,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7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甲因车费问题与出租车司机罗某某在合江县合江镇新华中路“鸿公馆”处发生争执,被罗某某打伤头部。合江县公安局合江镇派出所民警黄某某、辅警窦某某接警后到达现场处置,民警黄某某要求头部受伤流血的被告人冯某甲先行到医院治疗,并准备将出租车驾驶员罗某某带到派出所调查。被告人冯某甲以受伤无钱治疗为由,拒绝到医院治疗,并实施用身体挡住警车车门、推搡处警民警等行为,阻止处警民警将出租车驾驶员罗某某带离。处警民警再三警告无效后,决定将冯某甲传唤到合江镇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在强制传唤过程中,闻讯赶到现场的被告人冯某甲的妻子江某某、兄弟冯某乙(均另案处理)为阻止处警民警将冯某甲控制、带离,一起推搡、抓扯、殴打民警黄某某和辅警窦某某,造成民警黄某某颈部皮肤抓伤,辅警窦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随后,支援民警赶到现场,合力将被告人冯某甲等人控制、传唤至合江镇派出所。冯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又系无违法犯罪前科的初犯,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且自意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联明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88275****;

2.案卷证据材料一册、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3.合江县司法局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冯某甲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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