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成安县**镇**村**组**号,因犯诈骗罪,1996年8月9日被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0年9月25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2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甲酒后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金星庄村口处,拒不配合大兴分局金星派出所出警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辱骂出警民警尹某某、脚踹辅警殷某某,经鉴定,辅警殷某某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冯某甲案发当日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美荣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电话1336696****;保证人冯某乙,电话17601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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