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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某甲,绰号狗,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湛江市麻章区******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4月,被告人冯某甲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在其位于湛江市麻章区**镇**村的住处房间内吸食毒品海洛因,最后一次为2018年4月5日11时许。在2018年4月至5月期间,冯某甲三次容留其村的吸毒人员冯某乙在其位于湛江市麻章区**镇**村的住处房间内吸食毒品海洛因,最后一次为2018年5月13日19时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2.证人证言:杨某某的证言、冯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如实供述,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冯某甲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仕聪

2019年12月31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关押在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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