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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诉刑诉〔2019〕519号

被告人冯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9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2月16日起,被告人冯某甲以其承租的汕头市龙湖区陈厝合安和街88号“欢乐住房”住宿部的一楼厨房作为场所,设置自动麻将机、麻将牌等赌博工具,多次组织、招引违法人员到该处进行麻将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

同年9月27日20时许,民警对该赌博场所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冯某甲及参赌违法人员林某某、纪某某、蔡某某、冯某乙、曾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2880元、“水钱”120元,及赌具麻将机1台、麻将牌2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追缴、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材料;

2.证人林某某、纪某某、蔡某某、冯某乙、曾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及赌具,多次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锐波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 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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