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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强制猥亵、非法拘禁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刑检刑诉〔2018〕20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47********,汉族,文盲,农民,住曹县**镇**村**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9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强奸罪,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冯某甲在徐州火车站以带文某某到庙里去住为借口,将文某某带至其家中居住。期间,文某某多次想要离开,冯某甲均不让其离开。为防止文某某逃跑,冯某甲强行用铁链将文某某锁到卧室的床边,并多次使用铁锤、撬杠殴打文某某。在此期间,冯某甲多次强行抚摸文某某的乳房和阴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3、证人冯某乙、冯某丙、李某某证言;4、被害人文某某陈述;5、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为达到和文某某共同生活的目的,用铁链把文某某锁到家中,期间用铁锤、撬杠对文某某进行殴打,并多次抚摸其乳房和阴部,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和隐私权利,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和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福民

检察员:王保军

2018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作案工具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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