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冯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97********,云浮市新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新兴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日及3日,被告人冯某甲伙同苏某某(已判决)及冯某乙于新兴县**镇**村委**村店铺处以言语威胁方式禁止陈某某的妻子伍某甲在此处收购黄皮;同年7月3日,被告人冯某甲伙同苏某某(已判决)、伍某乙在新兴县**镇旧圩**桥头处要求陈某某与其合作压低辣椒收购价,遭到拒绝后出言恐吓陈某某;7月4日,被告人冯某甲伙同苏某某、“某某杰”(真实姓名不详)三人驾驶摩托车前往新兴县**镇**村委**村陈某某店铺,向店铺扔装有红油漆的玻璃瓶;7月8日,被告人冯某甲伙同苏某某驾驶悬挂车牌号为苏F87****号面包车前往新兴县**镇**村委禾地处,禁止陈某某在此处收购黄皮,遭到拒绝后被告人冯某甲及苏某某使用拳脚及棍子殴打陈某某,致使陈某某身体多处部位受伤,并使用棍子砸烂陈某某停放在旁的货车后视镜。经新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损伤鉴定为轻微伤。经新兴县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烂货车后视镜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27元。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冯某甲到新兴县公安局六祖派出所投案。在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冯某甲纠集苏某某等人,以威胁手段多次实施强迫交易的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竹棍、玻璃瓶等物证;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伍某甲、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同案人苏某某的供述;7.鉴定意见;8.勘验、检查、辨认笔录;9.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纠集他人以威胁手段多次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裕志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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