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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拒不支付唠叨报酬案)(公开版)_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富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县院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冯某甲,绰号冯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198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住陕西省富县**街,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富县人民法院以(2017)陕0628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被告人冯某甲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高某某20万元借款本金,并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某某期间的利息损失(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该判决在2017年**月**日生效,2017年12月2日富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冯某甲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判决生效至今,被告人冯某甲对判决书要求的给付金钱义务,分文未履行。

经查被告人冯某甲2019年3月以来在在铜川市务工,从事网络架线、安装相关网络设备等工作,年纯收入10余万元,其将收入大部分用于偿还其他普通债务,但从富县人民法院开始执行至移送公安立案,被告人冯某甲仍分文未履行判决所述的金钱给付义务且躲避执行,期间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被告人冯某甲,其拒不配合,始终不与法院工作人员及申请执行方联系,致使法院判决,不能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在富县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下达后外出务工取得高额报酬,属于有能力执行生效民事判决,但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因被告人冯某甲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旭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同步录音录像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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