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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2月3日本案第一次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月2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同月17日本案第二次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3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冯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冯某甲将户名为冯某乙的3张银行信用卡以及其收购的户名为冯某丙的3张银行信用卡,共计6张银行信用卡非法提供给他人,从中牟利。嗣后,上述户名为冯某乙、冯某丙的农业银行信用卡及冯某乙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分别收到2019年6月电信诈骗被害人刑某某、高某某、吴某某、卢某某、胡某某、任某某在福建省晋江市、广东省广州市、吉林省长春市、山东省淄博市被人诈骗走钱款人民币5431元、9600元、2682元、23259元、85000元、66780元的涉案钱款。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冯某甲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公安分局胜利路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被告人人口信息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乙、冯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被告人冯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在有期徒刑二年到三年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友添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四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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