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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放火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乡**村**街**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放火罪,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甲因邻里矛盾,使用抽烟用的打火机将邻居耿某某南房前山崖上堆放的木材点燃,造成木材被烧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经鉴定,被烧毁木材价值35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气象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赵某甲、赵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耿某某、张某某陈述;

5.鉴定意见:张家口市万全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烧毁木材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指认笔录:指认放火现场笔录及照片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审讯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冯某甲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帆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冯某甲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共计九十六页、单附书证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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