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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19〕1047

被告人冯某甲,女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82********,汉族,初中,务工,住徐州市铜山区****庄。被告人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7月8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2019年11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13时许,在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冯某乙经营的“ **驾校” 门前空地,被告人冯某甲与被害人尚某某因停车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打架,致尚某某鼻部等部位被打伤, 被告人冯某甲面部被抓伤。2019年6月27日,经法医鉴定,尚某某的头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冯某甲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冯某乙等的证言;

3.被害人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卓

2019年12月17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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