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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7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住南丹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8日下午,林某某、林某乙夫妇到位于**县**镇附近的**公司工地进行堵工,被告人冯某甲在知晓情况后到现场进行劝阻。在劝阻过程中,冯某甲与被害人林某乙发生肢体冲突,冯某甲将林某乙的嘴部打伤。经南丹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林某乙所受外伤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龙廷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南丹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38****;保证人:冯某乙,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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