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5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51953********,汉族,文盲,江苏省邳州市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镇**庄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冯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镇**庄小区**号楼下,因家庭纠纷同女婿张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冯某甲手持木棍殴打张某某,致其右侧第2、3、6肋骨及左侧第6肋骨前端骨折。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冯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理明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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