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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故意伤害案)_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寿宁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漳州市南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本院批,同日由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被害人冯某乙打伤被告人冯某甲之父冯某丙,经寿宁县公安局芹洋派出所行政处罚后,未赔偿冯某丙经济损失,冯某甲因而对冯某乙心怀不满。同年11月15日12时许,冯某甲在寿宁县**乡**村冯某丁房门前见到蹲在地上摆弄野猪夹子的冯某乙,便上前拉住冯某乙衣领将其拖倒在地,并对冯某乙拳打脚踢,后在群众的劝阻下才罢手走掉。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冯某乙右侧第6、7、10、11肋骨骨折及右侧L2、L3横突骨损伤,其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寿宁县公安局出具的侦破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冯某戊、刘某某、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乙陈述。

4.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寿宁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冯某甲因民间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魏朝龙2020年4月13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寿宁县看守所

2.侦查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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