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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经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5日23时许至同月16日1时25分许,被告人冯某甲伙同同案冯某乙(另案处理)等四人在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巷**幼儿园旁的**士多店门口,将被害人庞某甲强行带上一部小轿车,并将庞某甲眼睛蒙上,带至狮岭镇横坑村水库西北面的山路边,以庞某甲打麻将赌钱出千为由,对庞某甲进行殴打,强迫其向他们转账1万元。庞某甲电话联系在东莞务工的弟弟庞某乙,后庞某乙让其朋友微信转给庞某甲6000元,庞某甲通过微信转给对方6000元;庞某乙通过支付宝转给对方4000元;庞某甲身上500元同时被抢,其一共被抢劫10500元人民币。经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庞某甲所受损伤符合钝物作用所致,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18日,冯某甲因打架斗殴到狮岭派出所,公安民警向冯某甲出示传唤证后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冯某甲的身份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庞某甲的陈述;3.证人庞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搜查、扣押、检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伙同同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亮

2020年3月13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涉案的手机1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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