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决定,于同日由甘谷县公安局于执行。
本案由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6时许,被害人杨某某因婚姻纠纷到被告人冯某甲(杨某某岳父)家中找其妻子冯某乙,与被告人冯某甲发生肢体冲突,两人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冯某甲朝杨某某身上用拳头乱打、用脚乱踢,致被害人杨某某身体多处受伤。案发后,被害人杨某某父亲当即报警,被害人杨某某于当日被送往甘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右侧肋骨骨折、气胸,头皮挫伤致头皮下血肿,面部多处擦伤,右手第二指末节指骨骨折,双下肢多处红肿等,其损伤属轻伤二级。甘谷县公安局八里湾派出所民警于案发当日将被告人冯某甲在其家中抓获并带至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住院病历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冯某丙等3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洁璐
检察官助理:张文慧
书记员:张昭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