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刑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冯某甲,小名“冯某乙”,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75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园**号楼**单元**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1995年8月因强奸罪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5月因吸毒被平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2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8日晚20时30分许,在本市城区建工集团门口附近,被告人冯某甲与郭某某因琐事发生冲突后,郭某某电话通知其丈夫李某某,随后李某某与张某某及被害人田某某到达现场,被告人冯某甲与李某某相互殴打期间,冯某甲持酒瓶将田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脸部划伤。经阳泉市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李某某之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被告人冯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含微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及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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