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97********,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东台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冯信红原系亲戚关系,两家之间素有矛盾。2019年2月7日20时许,在东台市东台镇普新村九组冯某某的爷爷冯步涛家门口,因被害人冯信红与冯步涛发生争吵,被告人冯某某遂至冯信红背后将其抱住并顺势将其摔倒在地,致其受伤。经鉴定,冯信红右侧眼眶外侧壁、下壁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右侧上颌前壁、外侧壁及颧弓骨折,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红娣、曹小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冯信红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婷婷
2020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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