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314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镇**村委**庄,2018年3月14日因故意伤害被平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4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4日10时左右,被告人冯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在**镇**村委**庄因垫路发生纠纷,两人在争夺铁锨过程中将王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所受损伤达轻伤一级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作案工具照片三张、伤情照片两张、提取笔录、鉴定意见告知笔录;
2.证人冯某乙、冯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平舆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2018)**号:
附:住院病历10页。
6.侦查人员走访视频、王某某伤情视频一张及讯问被告人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对方一级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成
2018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在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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