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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冯某甲(绰号:某某某、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89********,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街道**社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6月10日凌晨2时许,冯某乙(已判决)在广西浦北县小江镇**村赌场赌钱时因“抽头”一事与负责“抽头”的被害人宁某甲发生争执,便纠集被告人冯某甲和冯某丙(已判决)、冯某丁等人来到现场,并指明欺负其的宁某甲。因冯某乙殴打宁某甲,冯某甲便和冯某乙以及持刀的冯某丙一起殴打宁某甲,引发双方的斗殴。冯某丙用刀刺伤宁某甲和宁某乙后,冯某甲和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逃离现场。被害人宁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宁某甲是被利器刺破造成大出血死亡;宁某乙的损伤不构成轻伤。案发后,冯某丙、冯某乙赔偿了被害人宁某甲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取得了谅解。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冯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等书证;冯某某、冯某乙、冯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宁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结伙故意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远锦

检察官助理 苏昭榕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伍张、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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