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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村,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冯某甲因琐事与自己亲大伯冯某乙在深州市**镇**村冯某乙家发生冲突,冲突中,被告人冯某甲将冯某乙身体多处致伤,其中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现双方已达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书证;5、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满毅兵

检察官助理:杨丽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甲现住深州市**镇**村;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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