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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故意伤害案)_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公诉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71********,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4日经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院于2019年8月1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冯某甲与被害人冯某乙均系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村民,两人因琐事之前发生过矛盾。2002年10月2日20时许,冯某乙及其妻子马某某在背花生回家的路上,途径本村**组**田某某家田坎处时,遇上冯某甲。三人因琐事再次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抓打,在抓打过程中,冯某甲从裤包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双刃尖刀朝冯某乙、马某某的头部、手臂等部位刺杀,导致冯某乙受伤倒地。冯某乙随后被送至**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冯某乙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伤头部导致颅骨骨折脑组织裂伤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双刃尖刀一把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书证:户籍证明等;4.证人证言:证人冯某丙、冯某丁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被害人冯某乙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 鑫

2019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十七张随案移送至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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