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大道**公司**号,住湖北省麻城市**大道**公司**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冯某甲邀请冯某乙来家里吃饭玩耍,时间从中午11时持续到晚上19时许,冯某乙的妻子张某某怨恨丈夫冯某乙经常不回家照顾孩子是因为冯某甲所致。当日19时20分许,张某某便来到冯某甲的家门口,捡起石头砸向冯某甲停放在门口的小车,冯某甲就出门与张某某发生口争,随后冯某甲将张某某打伤。经鉴定,其双侧多发性肋骨(共九肋)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冯某丙、梅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麻城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立章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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