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1017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居委**路,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惠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东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惠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东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冯某乙于1991年从多祝镇**村村民黄某某手中购买了多祝镇**村委**村**庙附近的果园山地,在该山地上种植荔枝树、龙眼树等果树形成一个果园,后于1996年其子冯某丙将种植的20棵小禾山荔枝树改种为桂味荔枝树。被告人冯某甲认为其种植荔枝树的山地与冯某丙种植荔枝树、龙眼树的山地地界存在争议,冯某甲先是在其认为存在争议的山地上私自竖立水泥柱,并强行以水泥柱设为两家山地的分界线。2018年6月底,冯某甲拿着锯子到多祝镇**村委**村**庙处冯某丙的果园内,私自将冯某丙种植的果树分枝全部锯掉,只留下果树主干,共损坏荔枝树6棵(6棵桂味荔枝树损失程度为80%,经鉴定价值共7520元)。于2019年5月15日10时许,多祝派出所民警高某某及两名协警在惠东县**敬老院对被告人冯某甲进行口头传唤,冯某甲拒绝配合传唤,高某某在与冯某甲多次沟通无效后依法对其作出警告,要求冯某甲配合传唤否则将采取强制传唤。冯某甲情绪激动,拒绝配合工作并拿出手机拍摄出警人员。随后高某某及两名协警依法对冯某甲采取强制传唤,冯某甲剧烈反抗,并持手机捶打民警高某某脸部,致高某某眼角受伤,眼镜损坏,右手手臂多处被冯用指甲划伤流血(经鉴定,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9年5月15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惠东县**敬老院将被告人冯某甲强制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身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伟兴
2019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公安刑事卷伍卷、检察卷壹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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