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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涉嫌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638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88**公司**公司,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镇**村**。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9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2时40分,因嫌楼上弄出的声响太大,冯某乙(已判决)遂在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公司**宿舍内,用扫把捅天花板,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随即下楼理论。被告人冯某甲用手指点对方,被推回,遂用脚踢回,随后,冯某甲、冯某乙和张某甲、张某乙、黄某某(以上三人均已判决)冲出来围殴刘某乙,其中冯某甲使用铁锤、冯某乙使用木凳。刘某甲见状,拿下安全帽击打黄某某,黄某某、张某甲回头殴打刘某甲,此时被害人陈某某下楼劝架,冯某甲、张某甲和冯某乙、黄某某便分别殴打刘某甲、陈某某,张某乙则返回宿舍拿出一根铁棍。刘某甲边挡边退,冯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黄某某和徐某某(已判决)跟着追出去,一起对刘某甲拳打脚踹,其中冯某甲使用铁锤,几人将刘某甲打倒在地后返回。另一边,冯某乙继续殴打陈某某,林某某(已判决)也拿出铁梯子一起殴打,二人被工友劝开后冯某乙又拿过林某某的梯子再次殴打了陈某某一下。后冯某甲等七人返回宿舍。当日13时许,刘某甲报警,民警将冯某乙、黄某某、张某甲抓获归案,次日0时许将张某乙、徐某某、林某某抓获归案。

经鉴定,刘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刘某乙、陈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一方已赔偿三名被害人,三名被害人均表示谅解。2020年9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冯某甲到南凤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证人证言;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冯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雁秋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讯问笔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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