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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895号

被告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3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镇**村**组,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大厦**号门**楼,工作单位:云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 2020年2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甲系云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员工。2020 年2 月初,冯某甲乘公司放假之际,多次进入位于昆明市盘龙区**路**大厦的公司办公室,盗窃公司价值人民币44890元的25台组装台式电脑、1台打印机、5个声卡、5个麦克风、51部各品牌手机、1台尼康相机、镜头等物品,后销赃挥霍。

2020年2月10日,公安人员接报警后将冯某甲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配件、手机等;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朱某某、钱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告知;6.辨认笔录、物证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曼玲

检察官助理:曾宽能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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