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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07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仲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由仲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0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甲在惠州市仲恺区**内**楼杂物间盗窃被害人韩某某放置在该处的华力伟业牌电焊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126.71元)、高士牌玻璃胶一箱(价值人民币333.19元)及铜制电线一捆。破案后,电焊机一台及电线一捆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9月4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甲在惠州市仲恺区和**路**巷**号美团专送车库内盗窃被害人孙某某放在该处充电的4个天能牌电池及衣服1件。破案后,赃物均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19年11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冯某甲在惠州市仲恺**路**汽车维修服务公司盗窃百得牌抛光机一台(价值人民币994.34元),事后将抛光机交给其儿子冯某乙在闲鱼网以150元人民币出售。破案后,被盗抛光机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作案3次,共价值人民币2454.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辉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内附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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