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1〕234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02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村**号,现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小**栋**室。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冯某甲在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路肯德基附近,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汤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550元的天喜鸟牌电瓶车1辆,后将该电瓶车藏匿于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蚌潭小区。
2、2020年10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冯某甲在绍兴市越城区汇金大厦附近,以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施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650元的永久牌电瓶车1辆,后将该电瓶车藏匿于绍兴市越城区大叶池小区。
3、2020年12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冯某甲在绍兴市越城区绍兴市职教中心附近,以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595元的雅迪牌电瓶车1辆、价值人民币143元的野马牌头盔1个,后以人民币550元的价格将上述电瓶车出售,将头盔藏匿于绍兴市越城区蚌潭小区21幢303室。
2020年12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冯某甲在绍兴市越城区**街道**小**栋**室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登记保存清单、现场照片、二手电动车转让协议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姚某某、蒋某某、冯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汤某某、施某某、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
5、刑事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赃物已追回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甲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琦
2021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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