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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窝藏罪一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政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冯某甲明知冯某丙(另案处理)在博白县**镇**街持枪伤害了袁某某,为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驾驶摩托车搭冯某丙回到自家老屋窝藏,并在案发现场附近、冯某丙家中将公安民警的侦察活动告诉冯某丙,以及和冯某丙交换电话卡、帮助其收拾衣服外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明知他人犯罪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峻林

检察官助理:廖圆

2020年2月12日

附:

1. 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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