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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2630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6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花都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冯某甲利用时任花都区**镇**村村干部的职务便利,伙同该村村干部钟某甲、邱某某、冯某乙、黄某某、钟某乙、蓝某某、胡某某、邱某某等人,多次以春节、中秋节活动经费名义或者通过虚增村卫生清洁费、村部分工程建设工程量等方式,从该村集体账户中套取资金共计人民币184.6万元用于私分,被告人冯某甲个人分得人民币21.8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2009年1月,被告人冯某甲等人以“春节活动经费”的名义套取9万元,用于上述人员私分,其中被告人冯某甲个人分得1万元。

2010年2月至10月间,被告人冯某甲等人以“春节活动经费”“中秋节活动经费”名义套取18万元,用于上述人员私分,其中被告人冯某甲个人分得2万元。

2011年1月至9月间,被告人冯某甲等人以“春节活动经费”“中秋节活动经费”“清理卫生铲车台班费、人工费”等名义套取18万元,用于上述人员私分,其中被告人冯某甲个人分得2万元。

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间,被告人冯某甲等人以“春节活动经费”“清理卫生死角人工款”等名义套取27万元,用于上述人员私分,其中被告人冯某甲个人分得3万元。

2012年5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冯某甲等人以“清理卫生死角人工费”“余泥垃圾清理车费、运输费”“保洁人员慰问金”等名义套取27万元,用于上述人员私分,其中被告人冯某甲个人分得3万元。

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间,被告人冯某甲等人以“清理余泥垃圾人工款”“付**学校附加工程款”“付**学校水电安装工程款”等名义套取36万元,用于上述人员私分,其中被告人冯某甲个人分得4万元。

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冯某甲等人以“清理建筑余泥人工车费”“各社迎新春卫生清理费”等名义套取24.8万元,用于上述人员私分,其中被告人冯某甲个人分得3.4万元。

2015年4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冯某甲等人以“建筑余泥清运费”“各社迎新春卫生死角清理费”等名义套取24.8万元,用于上述人员私分,其中冯某甲个人分得3.4万元。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冯某甲去到花都区监察委接受调查。2019年9月2日,被告人冯某甲向花都区监察委退回其分得的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2.同案人邱某某、冯某乙、黄某某、钟某甲、钟某乙、蓝某某、胡某某等人的供述;3.证人陈某某、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身为村委会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村集体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代建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广州市花都区**镇**经济社**巷**号,电话:1372518****。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3.诉讼文书卷宗共4册。

4.涉案物品(赃款人民币21.8万元)现被依法扣押于花都区监察委员会,请依法判处。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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