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80********,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住广西凌云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诈骗罪向靖西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2月1日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7日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冯某甲与朱某某(已起诉)等人分别冒充李某某老人和财政部副部长余某某身份轮流电话联系金某某,谎称有一笔巨额解冻款要发放给金某某团队,让金某某团队缴纳钱款办理,并通过邮箱向金某某发送余某某的虚假身份证明。金某某信以为真后,3月31日、4月7日通过名下银行账户及现存方式向冯某甲提供的贺某某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155823160******转账共计13600元。钱款到账后由朱某某在腾冲市刷卡套现用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贺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方法骗取他人钱款13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某甲与他人所起作用相当,均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玉基
书记员:梁梓俊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