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31949********,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镇**村**屯农民,住该村。2018年12月24日因涉嫌诈骗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冯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冯某甲将其承包的位于黑河市爱辉区**镇**村**屯的家庭农场承包地655.5亩(43.7公顷)全部种植了小麦,将其承包其子冯某乙位于黑河市爱辉区**镇**村**屯周边草原承包地1129.2亩(75.28公顷)种植了549亩(36.6公顷)大豆和580.2亩(38.68公顷)小麦。在申报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款时,冯某甲未按实际种植大豆的面积申报,而是谎报家庭农场承包地大豆种植面积为320.5亩,骗取国家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款人民币55,593.93元,谎报草原承包地大豆种植面积为870亩,多申报了大豆种植面积321亩,骗取国家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款55,680.66元,合计骗取国家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款111,274.59元。经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鉴定:确定冯某甲在黑河市爱辉区**镇**屯北承包的耕地2017年种植的大豆面积549亩(36.6公顷)。种植大豆地块均在草原承包地块内。冯某甲2017年合计多领国家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款人民币111,274.59元。案发后,冯某甲主动将赃款全部退还。
经侦查,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冯某甲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冯某甲户籍证明,抓捕及破案经过,银行流水,土地承包合同,收条,说明材料等;
2.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意见。
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冯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冯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泳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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