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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诈骗案)_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冯某甲,绰号“毛刚”,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住温县*镇*村*排。曾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10月28日被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南省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7日至1月9日期间,冯某甲谎称可以给被害人李某甲提供菊花,骗取其15000元钱,后将钱用于个人开销;

2、2020年2月20日,冯某甲以谎称可以提供树苗、编造孩子生病需要用钱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吕某甲共计5450元,后将钱用于个人开销;

3、2020年4月6日,冯某甲谎称可以提供土和铲车,骗取被害人牛某甲共计600元,后将钱用于个人开销;

4、2020年5月2日至5月7日期间,冯某甲以购买洗衣机、空调为由,预先支付200元后,骗取被害人许某甲型号为KFRd-35GW/DBp-XP12+A1 e涟TCL牌空调一台,价值2585元,后低价卖给刘某甲(另案处理),案发后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骗取许某甲型号为KFRd-35GW/F3CM31BpA(F3)(WIFI)TCL牌空调一台,价值2660元,后低价卖给刘某乙(另案处理),案发后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骗取许某甲威力牌XQG100-1418DP炫棕色洗衣机一台,价值2349元;骗取许某甲威力XQG100-1219DP炫棕色洗衣机两台,每台价值1399元,后分别低价卖给刘某丙(另案处理)和刘某甲,案发后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冯某甲骗取许某甲合计10192元;

5、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5日,冯某甲以需要购买洗衣机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甲海尔滚筒洗衣机两台(型号为EG90125B09G),价值5198元,后低价卖给刘某丙,案发后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

6、2020年5月15日,冯某甲伙同冯某乙(在逃)以购买热水器、灶具为由,预先交300元钱定金后,骗取被害人樊某甲双文牌SW222燃气灶一台,价值288元;骗取荣事达牌RB97燃气灶一台,价值485元;骗取荣事达牌SF20G(50升)电热水器一台,价值1064元;其中两台燃气灶均低价卖给赵聪聪,案发后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

7、2020年5月21日,冯某甲以微信套现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甲500元;

8、2020年7月1日,冯某甲以出售苹果X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1400元钱,案发后将钱退还;

9、2020年7月22日,冯某甲以出售架子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吉某甲500元,骗取被害人赵某甲500元,共计1000元;

10、2020年8月1日,冯某甲以购买电热水器为由,骗取被害人樊某乙一台顾家牌B2C电热水器,价值800元,后低价卖给刘某甲,案发后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

综上,冯某甲诈骗数额为41677元,其中退赃1400元,公安机关追赃14814元,尚有25463元未能退赔。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冯某甲经电话通知到到案,如实供述前3起犯罪事实,之后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实施诈骗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刘某丙、刘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许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诈骗罪判处冯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   杰

检察官助理   辛 艳 芳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在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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