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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贩卖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住广东省东源县**镇街镇**街,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东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东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陈海美见证下与被告人冯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冯某甲贩卖毒品曲马多给朱某甲的犯罪事实:

1、 2018年10月28日20时许,吸毒人员朱某甲通过手机微信问被告人冯某甲能不能搞到曲马多,冯某甲说可以,朱某甲说其要2排曲马多,冯某甲告知其每排曲马多60 元,朱某甲就通过手机微信转账了130 元(其中2排曲马多120元, 10元快递费)给冯某甲,并要冯某甲邮寄给其,冯某甲收到钱就到东莞市寮步镇的一间***药店跟老板娘黄某甲购买了2排曲马多,每排45元钱微信转账了90 元钱给黄某甲,购买到曲马多后冯某甲就给地址并叫黄某甲将曲马多邮寄给朱某甲。

2、2018年12月25日18时许,朱某甲以60元每排的价格跟被告人冯某甲购买了6 排曲马多,用微信转账支付了360元钱给冯某甲,冯某甲转账了270元给黄某甲,并让黄某甲将6排曲马多邮寄给朱某甲。

3、2019年1月13日21时许,朱某甲以60元每排的价格跟冯某甲购买了10 排曲马多,用微信转账支付了600元钱给冯某甲,冯某甲转账了450元给黄某甲,并让黄某甲将10排曲马多邮寄给朱某甲。

4、2019年1月29日10时许,朱某甲以70元每排的价格跟冯某甲购买了1排曲马多,用微信转账支付了70 元钱给冯某甲,冯某甲将将自己吸食的曲马多快递给朱某甲。

二、被告人冯某甲贩卖毒品曲马多给冯某乙的犯罪事实:

1、2019年1月13日下午16时许,吸毒人员冯某乙打电话给冯某甲与冯某甲商量好以每排80元的价格跟冯某甲购买1排曲马多,并要冯某甲将曲马多送到其家中来。后冯某甲骑摩托车到冯某乙家中,将1排曲马多递给冯某乙,冯某乙微信支付了100元(1 排曲马多80元,运费20元)。

2、2019年1月19日晚上21时许,冯某乙以每排80元的价格在东源县灯塔镇冯某甲家旁的路口跟冯某甲购买了1排曲马多,并微信支付了80 元给冯某甲。

3、2019年1月25日晚上21时许,冯某乙以每排80元的价格在东源县灯塔镇冯某甲家旁的路口跟冯某甲购买了1排曲马多,并微信支付了80元给冯某甲。

4、2019年1月30日晚上22时许,冯某乙以每排80元的价格在东源县灯塔镇冯某甲家旁的路口跟冯某甲购买了2排曲马多,并微信支付了160元给冯某甲。

三、被告人冯某甲贩卖毒品曲马多给朱某丙的犯罪事实:

1、2018年8月14日22时许,朱某丙以每排70元的价格跟冯某甲购买了3排曲马多,微信支付了210元钱给冯某甲,冯某甲以每排45元价格微信转账支付了150元(其中快递费15元)给跟东莞市寮步镇***药店的老板娘黄某甲购买了3排曲马多,并叫黄某甲将曲马多邮寄给朱某丙。

2、2018年9月6日10时许,朱某丙以每排60元价格跟冯某甲购买了10排曲马多,微信支付了615元钱(其中15元为快递费)给冯某甲,冯某甲以每排45元的价格跟东莞市察步镇的***药店的老板娘黄某甲购买了10 排曲马多,并叫黄某甲将曲马多邮寄到深圳给朱某丙。

3、2018年10月17日12时许,朱某丙以每排60 元的价格跟冯某甲购买了2 排曲马多,微信支付了135元钱(其中15元为快递费)给冯某甲,冯某甲以每排45元的价格跟东莞市寮步镇的***药店的老板娘黄某甲购买了2 排曲马多,然后将曲马多邮寄到深圳给朱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

2.证人朱某甲、冯某乙、赖某某证言;

3.到案经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4. 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复印件、微信转账截图;

5.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及辩解及其户籍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曲马多而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肇武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在东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及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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