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89********,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镇**村委**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冯某甲以其老乡冯某乙的身份证办理的电话号码注册了微信名为“人生如戏”的微信账号,并利用该微信账号于2020年5月26日、6月1日帮助收取陶某某微信号为a15399*****的毒资900元、500元,收取毒资后转发藏毒地点给陶某某,以此协助唐某某(外号“大**”)在冷水滩区贩卖毒品麻古和冰毒,唐某某便提供免费的毒品给冯某甲吸食。
被告人冯某甲于2019年7月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钱某某、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冯某甲系共同犯罪,冯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冯某甲在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卫国
检察官助理:李洁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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