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公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司机,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路**号**房,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巷**房。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佛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17日期间,被告人冯某甲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外围赌博,由冯某甲做庄家,通过手机微信支付方式收受冯某乙、周某某、冯某丙、郭某某等人的投注约150期,赌资数额累计约92820元,被告人冯某甲非法获利约15000元。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冯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冯某甲黑色华为手机一台, 暂存于佛冈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票据、微信交易记录、统计表及交易截图等相关书证;3.证人郭某某、刘某某、冯某乙、冯某丙、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外围赌博,收受他人的投注,赌资数额累计约92820元,从中非法获利约15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冯某甲在归案后,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戈
附:本案案卷材料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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