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下午,被告人冯某甲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的家中睡觉,其父亲被害人冯某乙喊冯某甲起床做事,冯某甲未及时起床,二人从屋内争执至房门外,冯某乙拿扫把打冯某甲,冯某甲用洋铲挡,冯某乙将冯某甲的洋铲抢走后,继续拿扫把打冯某甲,冯某甲用手抢冯某乙的扫把,冯某乙因惯性不慎从房门外摔下路坎,致头部受伤流血,经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冯某乙系高坠伤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谅解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丙、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龙柏
检察官助理 卢 瑶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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