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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毕节七星关区********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下午,被告人冯某甲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的家中睡觉,其父亲被害人冯某乙喊冯某甲起床做事,冯某甲未及时起床,二人从屋内争执至房门外,冯某乙拿扫把打冯某甲,冯某甲用洋铲挡,冯某乙将冯某甲的洋铲抢走后,继续拿扫把打冯某甲,冯某甲用手抢冯某乙的扫把,冯某乙因惯性不慎从房门外摔下路坎,致头部受伤流血,经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冯某乙系高坠伤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谅解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丙、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龙柏

                               检察官助理 卢  瑶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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