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19〕467号
被告人冯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3197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路**巷**号,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19日被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甲于2017年初入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销售部**,该于2018年5月份左右,受北京**公司**张某甲(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拘并上网追逃)、**朱某某的指派在晋城市招募业务人员、租赁场地成立**晋城分公司并担任分公司**。根据北京**公司的规定,冯某甲以下设6个总监,每名总监下设3-5名不等的经理,通过先期向业务人员吸收资金的方式,形成以冯某甲为**的晋城融资团队,冯某甲以晋城融资团队总业绩的3%提成。冯某甲融资团队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相互介绍和人带人的方式,向其周围的群众宣传“金鑫宝、商融汇金”理财产品, 承诺投资保本,投资人每月可固定获取高额返息,合同期期满后返还投资,引诱不明真相的社会公众向北京**公司购买上述两款理财产品。2018年5月至9月期间,冯某甲融资团队在晋城地区共吸收资金4891万元,涉及集资人256人,返还利息1854400元。
综上,被告人冯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作案一起,金额489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POS机;
2.书证:受案登记表、银行交易记录、涉案金额统计表等;
3.证人冯某乙、张某乙等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冬雪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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