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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17〕395号

被告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女,1975年4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人,住贵州省兴义市桔山镇**北路**小区****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审查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兴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债权委员会代表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债权委员会代表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7年2月17日、2017年5月2日两次退回兴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兴义市公安局分别于2017年3月17日、2017年6月2日二次补查重报,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7年2月3日、2017年4月14日、2017年7月2日三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0年至2015 年期间,被告人冯某甲在没有取得相关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的月利息或26%的年利息为诱饵,向郑某某、孙某某等1190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累计达人民币384265539.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归还本金188489685.8元,其中直接归还本金123643215.8元,以转债权方式归还本金64846470元,支付存款人利息234864797.3元,尚未偿还本金207083961.01元。其中,有86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具体情况如下(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集资参与人名单见起诉书附件):

1.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或支付26%的年利息为引诱,向肖某某吸收存款43.9万元,支付肖某某利息6.5万元,归还本金2万元,肖某某尚损失35.4 万元。

2.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和支付26%的年利息为引诱,向司某某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司某某利息1.96万元,司某某尚损失10.04万元。

3. 2013年11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龙某某吸收存款290万元,支付龙某某利息74.4万元,归还本金10.15万元,龙某某尚损失205. 45 万元。

4.2013年5 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旷某某吸收存款50万元,支付旷某某利息18 万元,归还本金1.75 万元,旷某某尚损失30.25 万元。

5.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李某某吸收存款85万元,支付李某某利息24. 3166万元,归还本金2.5 万元,李某某尚损失58.1834万元。

6.2013年4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18%年利息为引诱,向李某某吸收存款99万元,支付李某某利息2.88万元,归还本金3.465万元,李某某尚损失92.655 万元。

7. 2013年5 月至2014年5 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受害人王某某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王某某利息3.2万元,归还本金0.35万元,王某某尚损失6.45 万元。

8.2014年12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何某某吸收存款20万元,支付何某某利息1.6万元,归还本金0.5 万元,何某某尚损失17.9万元。

9.2013年11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韦某某吸收存款50万元,支付韦某某利息17万元,归还本金1. 25 万元,韦某某尚损失31. 75万元。

10.2013年9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朱某某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朱某某利息3. 6万元,朱某某尚损失6. 4 万元。

11. 2014年7 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邬某某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邬某某利息1.8 万元,邬某某尚损失8.2 万元。

12. 2014年7 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蔡某某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蔡某某利息1.6万元,蔡某某尚损失8.4万元。

13. 2014年7 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司某某吸收存款5 万元,支付司某某利息0.8 万元,归还本金0. 175 万元,司姣尚损失4.025万元。

14. 2014年6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冯某甲和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孙某某吸收存款175 万元,支付孙某某利息25.8万元,归还本金4.95 万元,孙某某尚损失144.25万元。

15.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和支付26%的年利息为引诱,向王某某吸收存款45.2万元,支付王某某利息10.2万元,王某某尚损失35 万元。

16.2014年9 月至2015 年11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黄某某吸收存款280万元,支付黄某某利息38.4万元,归还本金9.8 万元,黄某某尚损失231.8万元。

17.2013年7 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杨某某吸收存款18万元,支付杨某某利息6.92万元,归还本金0.63万元,杨某某尚损失10.45万元。

18. 2013年7 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刘某某吸收存款18 万元,支付刘某某利息9. 36万元,归还本金0.63万元,刘某某尚损失8.01万元。

19. 2016年,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孙某某吸收存款29.876万元,支付孙某某利息0万元,归还本金0元,孙某某尚损失29. 876万元。

20.2013年8 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郑某某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郑某某利息3.1万元,归还本金0万元,郑某某尚损失6.9万元。

21. 2014年3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姚某甲吸收存款10万元、向姚某乙吸收存款15 万元,支付姚某甲利息3.9万元,归还姚某甲本金0.525 万元,姚某甲尚损失10.575 万元;支付姚某乙6.6万元,退还姚某乙本金0.35万元,姚某乙尚损失3.05万元。

22. 2012年7 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金某某吸收存款20万元,支付金某某利息2.4万元,归还本金0万元,金某某尚损失17.6万元。

23. 2014年9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陈某某吸收存款20万元,支付陈某某利息2.8万元,归还本金0万元,陈某某尚损失17.2万元。

24.2013年7 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付某某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付某某利息4 万元,归还本金0万元,付某某尚损失6万元。

25.2013年5 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朱某某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朱某某利息4.6万元,归还本金0.45 万元,朱某某尚损失4.95万元。

26.2014年7 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和支付26%的年利息为引诱,向肖某某吸收存款160万元,支付肖某某利息1.2万元,归还本金5 万元,肖某某尚损失153.8 万元。

27.2015年1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岳某某吸收存款12 万元,支付岳某某利息0.24万元,归还本金0.06万元,岳某某尚损失11.7 万元。

28. 2014年10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潘某某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潘某某利息1.2万元,归还本金0.35万元,潘某某尚损失8.45万元。

29. 2013年4 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朱某某吸收存款20万元,向朱某某的母亲易某某吸收存款20万元,支付朱某某利息7.4万元,归还本金0.7万元,朱某某尚损失11.9万元;支付易某某利息9.2万元,归还易某某本金0.7万元,易某某尚损失10.1万元。

30.2013年3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杨某某及其丈夫郑某某吸收存款21万元,支付杨某某及其丈夫郑某某利息10.88万元,归还本金0.735万元,杨某某及其丈夫郑某某尚损失9.385 万元。

31.2012年57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刘某某吸收存款15万元,支付刘某某利息9.6万元,刘某某尚损失4.5万元。

32、 2012年1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李某某吸收存款21万元,支付李某某利息0.66万元,李某某尚损失20.34万元。

33.2014年8 月至2014年12 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周某某吸收存款502 万元,支付周某某利息18.9万元,归还本金42.22万元,周某某尚损失440. 88 万元。

34.2012年11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谢某某吸收存款40万元,支付谢某某利息23.2万元,归还本金1.4万元,谢某某尚损失15.4万元。

35.2013年8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颜某某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颜某某利息3.8 万元,归还本金0.35 万元,颜某某尚损失5.85万元。

36.2013年11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万某某吸收存款20万元,支付万某某利息6.8 万元,归还本金0.7 万元,万某某尚损失12.5 万元。

37.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吴某某吸收存款12万元,支付吴某某利息3.14万元,归还本金1万元,吴某某尚损失 7. 86万元。

38.2013年5 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吴某某吸收存款18万元,支付吴某某利息6.84万元,归还本金1万元,吴某某尚损失10.16万元。

39.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吴某某吸收存款21万元,支付吴某某利息5.4万元,归还本金3.18万元,吴某某尚损失12. 42 万元。

40.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王某某吸收存款32万元,支付王某某利息16.64万元,归还本金0.96万元,王某某尚损失14.4万元。

41.2013年11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王某某吸收存款255万元,支付王某某利息61.4万元,归还本金0万元,王某某尚损失193.6万元。

42.2012年8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陈某某吸收存款65万元,支付陈某某利息24.72万元,归还本金2.5 万元,陈某某尚损失37.78万元。

43.2014年7 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孙某某吸收存款6万元,支付孙某某利息1.08 万元,归还本金0.15 万元,现有4.77 万元本金无法追回。

44.2014年11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肖某某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肖某某利息 1.2 万元,归还本金0.25万元,肖某某尚损失8.55 万元。

45.2014年6 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林某某吸收存款22 万元,支付林某某利息4.4万元,归还本金0.77万元,林某某尚损失16.83万元。

46. 2014年7 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谭某某吸收存款6 万元,支付谭某某利息1.08万元,归还本金0.21万元,现有4.71万元本金无法追回。

47.2012年10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朱某某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朱某某利息6 万元,归还本金0.35万元,朱某某尚损失3.65万元。

48.2014年7 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杨某某吸收存款2万元,支付杨某某利息0.36万元,归还本金0.07万元,杨某某尚损失1.57万元。

49.2014年8 月至2014年12 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郭某某吸收存款38万元,支付郭某某利息1. 6万元,归还本金3.26万元,郭某某尚损失33. 14万元。

50.2012年7 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6%年利息为引诱,向李某某吸收存款33. 5万元,支付李某某利息5万元,归还本金5. 9975 万元,现有22. 5025万元本金无法追回。

51.2014年9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陈某某吸收存款20万元,支付陈某某利息2.8万元,归还本金1万元,陈某某尚损失16. 2万元。

52. 2013年4 月至2014年7 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方某某吸收存款18 万元,支付方某某利息8万元,归还本金0.63万元,方某某尚损失9.37万元。

53.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和26%的年利息为引诱,向邓某某吸收存款70万元,支付邓某某利息15.4 万元,归还本金6.745万元,邓某某尚损失47. 855 万元。

54.2014年5 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张某某吸收存款5 万元,支付张某某利息1.1万元,归还本0.1万元,张某某尚损失3.8万元本金无法追回。

55. 2014年3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秦某某吸收存款32万元,支付秦某某利息6.48万元,归还本金3.2 万元,秦某某尚损失22.32万元。

56.2014年3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吴某某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吴某某息2.6万元,归还本金0. 126万元,吴某某尚损失7. 274万元。

57.2015年2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钱某某吸收存款40万元,支付钱某某利息1.6万元,归还本金1.2万元,钱某某尚损失37. 2万元。

58.2014年8 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张某某吸收存款30万元,支付张某某利息4.2万元,归还本金1万元,张某某尚损失24.8 万元。

59.2014年11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6%年利息为引诱,向陈某某吸收存款50. 4万元,陈某某尚损失50. 4 万元。

60. 2015年2 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宋某某吸收存款32 万元,支付宋某某利息1.28万元,归还本金3.2万元,宋某某尚损失27. 52 万元。

61.2014年12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6%年利息为引诱,向杨某某吸收存款13万元,归还本金0.455 万元,杨某某尚损失12.545 万元。

62.2014年1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陈某某吸收存款80万元,支付陈某某利息13万元,归还本金3. 2万元,陈某某尚损失63. 8 万元。

63.2013年6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邹某某吸收存款20万元,支付邹某某利息8.8 万元,归还本金0.7万元,邹某某尚损失10.5 万元。

64.2014年11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许某某吸收存款20万元,支付许某某利息2万元,归还本金0.7万元,许某某尚损失17.3万元。

65. 2013年1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何某某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何某某利息5.4万元,归还本金0.3万元,何某某尚损失4.3万元。

66.2014年2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王某某吸收存款15 万元,支付王某某利息4. 2万元,归还本金0. 15万元,王某某尚损失10. 65 万元。

67. 2013年9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彭某某吸收存款8 万元,支付彭某某利息2. 88万元,归还本金1万元,彭某某尚损失4. 12万元。

68.2014年10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张某某吸收存款20万元,支付张某某利息2.4万元,归还本金0.8 万元,张某某尚损失16.8 万元。

69.2013年11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肖某某吸收存款5 万元,支付肖某某利息1.7 万元,归还本金0.2万元,肖某某尚损失3.1万元。

70.2014年3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李某某吸收存款14 万元,支付李某某利息2.88万元,归还本金0.56万元,李某某尚损失10. 56万元。

71.2013年10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张某某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张某某利息3.6万元,张某某尚损失6. 4万元。

72.2012年7 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王某某吸收存款20万元,支付王某某利息13.2万元,归还本金0. 2万元,王某某尚损失6.6万元。

73.2014年6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张某某吸收存款20万元,支付张某某利息4万元,归还本金0.27万元,张某某尚损失15. 73万元。

74. 2010年11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张某某吸收存款125万元,支付张某某利息72.72 万元,归还本金18.44万元,张某某尚损失33. 84万元。

75. 2014年6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杜某某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杜某某利息2 万元,归还本金2. 08 万元,杜某某尚损失5.92万元。

76.2014年2 月至2015 年3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张某某吸收存款73万元,向张某某吸收存款7万元,支付张某某利息12.5 万元,归还本金1.3万元,张某某尚损失59.2 万元;支付张某某利息0.58万元,退还张某某本金0.6万元,张某某尚损失5.82万元。

77. 2013年8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何某某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何某某利息4万元,归还本金0.2万元,何某某尚损失5.8万元。

78. 2013年8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徐某某吸收存款5万元,支付徐某某利息1.2万元,归还本金2万元,徐某某尚损失1.8万元。

79. 2013年8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刘某某吸收存款80万元,支付刘某某利息17.2万元,刘某某尚损失62.8万元。

80、2014年11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1.5%月利息为引诱,向王某某吸收存款15万元,归还本金6.3万元,王某某尚损失8.7万元。

81、2013年8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周某某吸收存款5万元,向周怡的母亲王某某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周某某利息1.8万元,归还本金0.025万元,周某某尚损失3.175万元;支付王某某利息4.5万元,退还本金0.05万元,王某某尚损失5.45万元。

82、2013年8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张某某吸收存款40万元,支付张某某利息22.08万元,张某某尚损失17.92万元。

83. 2013年8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杨某某夫妇吸收存款52万元,支付杨某某夫妇利息15.58万元,归还本金2万元,杨某某夫妇尚损失34.42万元。

84. 2013年8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朱某某吸收存款100万元,支付朱某某利息24万元,归还本金2万元,朱某某尚损失74万元。

85. 2013年8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夏某某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夏某某利息3.5万元,归还本金2.28万元,夏某某尚损失4.22万元。

86、2013年8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2%月利息为引诱,向赵某某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赵某某利息3.6万元,归还本金2.28万元,赵某某尚损失4.12万元。

二、被告人冯某甲和王某某(已起诉)事先共谋,用虚构贷款资金用途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提供虚假交易合同资料等方式,以王某某用其名下黔西南州**煤焦有限公司做煤炭生意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向贵州兴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2000万元,冯某甲用其名下贵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担保,2014年3月31日,得到贷款后,王某某和冯某甲将2000万元贷款按照事先约定的王某某使用1200万元、冯某甲使用800万元用于各自的其它需要。贷款到期后,王某某、冯某甲无力偿还贷款,共偿还贷款本金100万元,造成贵州兴义**银行1900万元贷款无法追回。

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冯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 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向1100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3亿多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冯某甲和王某某共谋后骗取贵州兴义**银行贷款2000万元,造成贵州兴义**银行贷款1900万元无法追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建

2017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3.随案移送起诉书9份,换押证1份。

4.未报案集资参与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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