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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65********,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大约十年前,被告人冯某甲在开远市**乡高速路桥下以480元的价格向一名陌生男子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和两盒弹药,后将该枪支摆放于其家中卧室内衣柜旁直至被警察查获。

2020年4月20日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冯某甲房间内查获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

被告人冯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冯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枪支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萍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开远市**乡**村委会**村**号家中,联系电话15087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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