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检部刑诉〔2020〕Z49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92********,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阳山县人,户籍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乡**街**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阳山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2020年7月10日,本院退回阳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晚上,被告人冯某甲携带电鱼机、头顶灯捞乔等工具去到广东省阳山县秤架乡垃圾场附近的河道进行电鱼作业,非法捕捞河鱼2.5斤。后冯某甲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冯某乙、戴某某、钟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称重笔录等;
5、刑事技术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于禁渔期内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冯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冯某甲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杰飞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0763739****;
2.本案材料共三册;
3.量刑建议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