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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盗窃案)(公开版)_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冯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8日22时50分许,在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好声音KTV内有人打架,被告人冯某看到其中一人的羽绒服掉落地上,遂趁打架双方不注意将羽绒服捡起,并将羽绒服口袋内的两部苹果7手机拿走关机,之后将羽绒服丢弃到KTV卫生间内。经鉴定,被盗两部苹果7手机价值2400元;耐克牌羽绒服价值1399元。

案发后,公安局机关将两部手机追回发还被害人,羽绒服被害人自行找回。

2019年6月17日,冯某在亲属陪同下到龙祥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万祥

检察官助理:申晓林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住处。

2. 卷宗材料贰册、散页材料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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