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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等人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冯某,绰号格斗,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2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XX省XX市XX区XX区XX楼XX单元XX楼东户,居民。2008年7月11日因招摇撞骗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1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渭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4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31日被韩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0日被接触监视居住;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绰号小横,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XX省XX市XX区XX区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居民。1993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3年7月28日保外就医;1994年7月13日因盗窃罪被西安新城公安分局收审,同年9月16日被西安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1994年11月19日从卤阳劳教所押回韩城市看守所;1995年5月27日因盗窃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零十天,2005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韩城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4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31日被韩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0日被解除监视居住;2016年4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韩城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冯某、曹某某为筹集毒资,经预谋窜至本市新城区梅苑一区XX号楼西单元XX楼东户谢某某家,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开锁进入该户,盗得现金5000余元、金银首饰六件及银元一枚(均未追回,经鉴定价值20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冯某、曹某某为筹集毒资,入户盗窃现金5000元,金银首饰六件及银元,共计价值25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对被告人冯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对被告人曹某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震军

(院印)

2020年3月31日 

附:

    1.案卷4册;

2.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冯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强制医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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