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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红盗窃)(公开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中某某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9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中某某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0日退回中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2月5日中某某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上午7时某某,被告人冯某甲在我市**镇**村***超市门口盗得被害人鲍某美的建豪牌60V 12A红色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40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50元,并挥霍一空;

同年10月6日上午7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甲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在**市**区**镇**中心市场C1门口盗得被害人林某兰的美扬牌鹰五型紫色女装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39元);

同年10月16日上午9时某某,被告人冯某甲在我市**镇**村二综合市场钦宝堂药房门口盗得被害人冉某的金箭牌TDR228Z型红色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20元)后逃离现场。同日民警根据被盗电动车的GPS定位,在坦洲镇十四村金手指小区附近路段将被告人冯某甲人赃并获。归案后,被告人冯某甲如某某自己的罪行。破案后,缴回的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冉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某某,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冯某甲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О二О年三月五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中某某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及电子卷宗2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视听资料4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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