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72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村***号(以上为自报)。2019年12月28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村***号(以上为自报)。2019年12月28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两名男子(身份待查)在中山市**镇**侧处的巷子内,因被害人彭某某未按照其一方要求离开所在区域,遂持木棍殴打被害人彭某某及见状上前阻止的被害人李某林,致被害人彭某某、李某林不同程度受伤。中山市公安局法医伤情检验证明证实,被害人彭某某已达轻微伤,被害人李某林轻微伤。
2019年12月27日凌晨零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吴某某一方与另一帮男子(身份待查)就争夺地盘一事谈判未果后,在名为“**”的微信群里纠集多人到中山市**镇**街**号对开路段,持木棍与对方斗殴,致其一方的邹某某、魏某某等人被刺伤。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当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医院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被告人冯某某在**镇**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良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4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